清償債務113年度司執字第6979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979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11樓
            、18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佳鴻  
           住○○市○區○○○道○段000號4樓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謝明堅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謝明堅對第三人新光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等之保險契約及其他可領取之金錢債權,惟依其
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北市中正區、松山區
、大安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