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3年度司執字第6994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994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宸維即許錦程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父即被繼承人許舜傑之戶籍
資料及其全部繼承人之繼承狀況,並未陳明執行標的,其應
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管轄,惟債務
人之戶籍設於新北市三峽區,有債務人人戶籍資料在卷可考
。是依前揭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裁定移轉管轄。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