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3年度司執字第6998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9987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張運生

債 務 人 陳柏翰即陳贊富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震寰即陳贊富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震宇即陳贊富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淑娟即陳贊富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宜湘即陳贊富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麗安即陳贊富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香君即陳贊富之繼承人



債務人即被 彭靜江即陳贊富之繼承人104.03.20歿
繼承人


債 務 人 汪天平即彭靜江繼承陳贊富之再轉繼承人



債 務 人 汪雅玲即彭靜江繼承陳贊富之再轉繼承人



債 務 人 汪曉霞即彭靜江繼承陳贊富之再轉繼承人



債 務 人 汪慧明即彭靜江繼承陳贊富之再轉繼承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運生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運生等為強制執行,並聲
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查債務人之保險契約
,可知該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惟依卷附個人基本資
料查詢結果,債務人張運生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五股區,是
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裁定移轉管轄。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