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3年度司執字第7183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1834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家綾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於強制執行
事件準用之。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臺灣中小企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龍潭分公司之債權,並請求查詢勞保、保險
資料、證券集中保管及郵局存款。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本件
應執行行為地在桃園市,則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
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