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3年度司執字第7350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3507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宋貴伍即宋志超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壽險契約金錢債權,未具體表明執行
標的債權,並聲請法院調查債務人有關壽險契約之保險人名
稱、保險種類或名稱等事項,即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
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2點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時,未具體表明執行標的之保險
債權。依上開之規定,即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
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職是之故,債務人住所所在地係在新北市三重區,本次聲請
執行保險債權之案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所管轄。債權
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執行,應依規定裁定移轉管轄。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聲請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孟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