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3年度司執字第7424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4248號
債 權 人 新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官田區二鎮里官田工業區富強
            路27號             
法定代理人 楊朝崴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宛怜  
           住○○市○區○○○路○段00號9樓A室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柯淑英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柯淑英對第三人嘉義縣東石鄉農
會信用部之存款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
在地在嘉義縣。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
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