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3年度司執字第7947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947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蔡瑛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瑛哲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瑛哲對第三人台中商銀北
員林分行之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並聲請查詢勞保、郵局帳
戶資料。有關存款債權部分,經本院命債權人提出該存款之
釋明文件,債權人收受通知後僅提出債務人之台中商銀南投
分行存摺影本,又本院審酌債權人所持執行名義為南投地方
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債務人戶籍地、居所地均設於南投縣
,此有卷附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聲請狀可參,尚難認債
務人於台中商銀北員林分行有何存款債權,是此部分之聲
請,無從准許。債權人另聲請查詢債務人勞保、郵局帳戶之
資料,可知該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債務人之住所地
既在南投縣,則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
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裁定移轉
管轄。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淳惠
113年度司執字第7947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蔡瑛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瑛哲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瑛哲對第三人台中商銀北
員林分行之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並聲請查詢勞保、郵局帳
戶資料。有關存款債權部分,經本院命債權人提出該存款之
釋明文件,債權人收受通知後僅提出債務人之台中商銀南投
分行存摺影本,又本院審酌債權人所持執行名義為南投地方
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債務人戶籍地、居所地均設於南投縣
,此有卷附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聲請狀可參,尚難認債
務人於台中商銀北員林分行有何存款債權,是此部分之聲
請,無從准許。債權人另聲請查詢債務人勞保、郵局帳戶之
資料,可知該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債務人之住所地
既在南投縣,則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
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裁定移轉
管轄。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