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3年度司執字第7967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9673號
債 權 人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博鍾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鑫佳聯生醫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第三人主營業所所在地設於臺中市西
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考。是本件執行標的
物所在地非在本院轄區,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