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3年度司執字第8022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022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蔡嘉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涂美娟(歿)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 條定有明
文;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而原告或被告無當事
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
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
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持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
9111確定支付命令正本具狀請求對債務人涂美娟之財產為強
制執行,惟債務人業於110年5月1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單在卷可參,則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時,本
件債務人已死亡而無執行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無從補正,
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