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3年度司執字第8199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199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黃喬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喬禾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為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持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5426號
債權憑證聲請執行債務人黃喬禾所有對第三人全球人壽、新
光人壽、南山人壽、富邦人壽、新光人壽、遠雄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債權,且第三人公司所在地為台北市信義
區、中正區,有聲請狀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爰職權裁定移轉管轄。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