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3年度司執字第8300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3004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15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代 理 人 徐明德 住○○市○○區○○路000號4樓
送達代收人 周郁玲
住同上
債 務 人 洪玉雪 住彰化縣○○鎮○○里○○巷0號之1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三商美邦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本件應執行行
為地在臺北市內湖區,是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
有誤,爰裁定如主文。又債權人前案係聲請本院調查債務人
之保險資料後換發債權憑證,是本件非屬法院辦理人壽保險
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3點所定之情事,附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育玫
113年度司執字第83004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15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代 理 人 徐明德 住○○市○○區○○路000號4樓
送達代收人 周郁玲
住同上
債 務 人 洪玉雪 住彰化縣○○鎮○○里○○巷0號之1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三商美邦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本件應執行行
為地在臺北市內湖區,是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
有誤,爰裁定如主文。又債權人前案係聲請本院調查債務人
之保險資料後換發債權憑證,是本件非屬法院辦理人壽保險
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3點所定之情事,附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育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