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113年度司執字第8330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3301號
聲 請 人即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詹儒琛即豐立環保企業社間清償票款強制
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應提出裁判正本等
得為強制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又聲請強制執行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為強制執行法第4 條、第6條、
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1項第6 款所明定。次按本
票為絕對有價證券,其權利之行使與本票之占有,有不可分
離之關係(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1216號判例意旨參照),
故債權人即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之民事
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除提出
本票裁定正本及裁定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證明外,並應提出
本票裁定所指之本票原本,任一證明文件有欠缺,即屬執行
法定要件之欠缺。
二、聲請人持本院105年度司執壬字第24960號債權憑證(由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第464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換
發而來,下稱系爭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查
系爭本票裁定內容為:「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2年12月31
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630,000
元,...得為強制執行」,依照上開規定,聲請人自應提出
該執行名義「所賦予執行力」之「相對人於102年12月31日
所簽發之票面金額630,000元之本票原本」,其執行法定要
件始無欠缺。惟聲請人聲請時並未提出上開執行名義所指本
票原本,其提出票面金額660,000元之本票,顯非該執行名
義所指本票。經本院於114年2月18日命聲請人應於文到5日
內,補正執行名義所指之本票原本,該命令已合法送達,有
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佐,聲請人逾期迄今未補正,其聲請難
謂合法,爰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113年度司執字第83301號
聲 請 人即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詹儒琛即豐立環保企業社間清償票款強制
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應提出裁判正本等
得為強制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又聲請強制執行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為強制執行法第4 條、第6條、
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1項第6 款所明定。次按本
票為絕對有價證券,其權利之行使與本票之占有,有不可分
離之關係(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1216號判例意旨參照),
故債權人即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之民事
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除提出
本票裁定正本及裁定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證明外,並應提出
本票裁定所指之本票原本,任一證明文件有欠缺,即屬執行
法定要件之欠缺。
二、聲請人持本院105年度司執壬字第24960號債權憑證(由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第464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換
發而來,下稱系爭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查
系爭本票裁定內容為:「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2年12月31
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630,000
元,...得為強制執行」,依照上開規定,聲請人自應提出
該執行名義「所賦予執行力」之「相對人於102年12月31日
所簽發之票面金額630,000元之本票原本」,其執行法定要
件始無欠缺。惟聲請人聲請時並未提出上開執行名義所指本
票原本,其提出票面金額660,000元之本票,顯非該執行名
義所指本票。經本院於114年2月18日命聲請人應於文到5日
內,補正執行名義所指之本票原本,該命令已合法送達,有
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佐,聲請人逾期迄今未補正,其聲請難
謂合法,爰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