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02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29號
聲 請 人 林慶昌
上列聲請人林慶昌因與相對人黃逸凡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
慶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民國113年7月22日所提之本票裁定聲請狀,其狀尾之具狀人
處未簽名或蓋章,應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