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06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65號
聲 請 人 楊水青
上列聲請人楊水青因與相對人梁修荃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楊
水青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本件請求標的金額是否錯誤?是否有經清償之情事?(
因狀載新臺幣653,200元,惟7紙本票共655,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