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08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87號
聲 請 人 周珍尼


上列聲請人周珍尼因與相對人洪岱燐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周
珍尼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票號TH0000000、TH0000000本票之「提示日」及「請求
利息之起算日」(提示日、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