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08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88號
聲 請 人 索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SALVADOR ROEL DAGURO(中譯:沙法)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
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SALVADOR ROEL DAGURO(中譯:沙
法)簽發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惟票面所載金額為新台
幣(下同)131,000元,與聲請狀記載請求金額132,560元不同
,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2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惟聲
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之金額大於
票面金額,顯與法不符,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113年度司票字第1088號
聲 請 人 索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SALVADOR ROEL DAGURO(中譯:沙法)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
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SALVADOR ROEL DAGURO(中譯:沙
法)簽發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惟票面所載金額為新台
幣(下同)131,000元,與聲請狀記載請求金額132,560元不同
,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2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惟聲
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之金額大於
票面金額,顯與法不符,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