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11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116號
聲 請 人 陳灯橧
上列聲請人陳灯橧因與相對人萬事通遊覽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陳灯橧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
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