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12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125號
聲 請 人 王耀萱
上列聲請人王耀萱因與相對人洪小雅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王
耀萱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附表應補正事項如下:
⑴票號WG0000000、0000000本票未載到期日,請補正提示
日期及利息起算日。
⑵票號WG0000000到期日記載為「113年3月16日」,請更正
本張本票之到期日及利息起算日。
⑶票號WG0000000所載到期日早於發票日,到期日視為未記
載,請補提示日期及更正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發票日/
提示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