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14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149號
抗 告 人
即相對人 洪秋春
上列抗告人洪秋春因與聲請人王崇德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洪
秋春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
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