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16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167號
聲 請 人 林鎂喻



上列聲請人林鎂喻因與相對人許月香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
鎂喻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請求票號CH460166本票票款究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
元,抑或120萬元?
二、確認聲請人林鎂喻之住所?並陳報其年籍資料(非訟事件法
第30條參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