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18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184號
聲 請 人 簡文哲
上列聲請人簡文哲因與相對人林昱佶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簡
文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票號TH435714、WG0000000本票之原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