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18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188號
聲 請 人 陳琮傑

上列聲請人陳琮傑因與相對人陳玉珊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
琮傑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陳明「提示日」及「請求利息起算日」為何特定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