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18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189號
聲 請 人 王志宏

上列聲請人王志宏因與相對人REGIO KENNETH CALMA(中譯:肯尼)
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王志宏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
之事項:
一、陳明聲請人王志宏之住居所或年籍資料(非訟事件法第30條
第1項參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