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24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24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鑫正發有
限公司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件本票原本1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