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24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245號
聲 請 人 李忠哲
上列聲請人李忠哲因與相對人李益維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李
忠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係指「現實
」實際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故請具狀陳明本件
是否曾經現實提示而非僅透過社群軟體?其提示日為何「年
月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113年度司票字第1245號
聲 請 人 李忠哲
上列聲請人李忠哲因與相對人李益維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李
忠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係指「現實
」實際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故請具狀陳明本件
是否曾經現實提示而非僅透過社群軟體?其提示日為何「年
月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