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25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250號
聲 請 人 鄭清新即鄭琨伸
相 對 人 黃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09年11月1日提示未獲
付款,爰提出本票8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
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
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
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01250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提示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001 108年11月20日 120,000元 108年11月29日 109年11月1日 109年11月2日 787586 002 108年12月11日 130,000元 109年2月28日 TH688325 003 108年12月11日 1,000,000元 109年10月31日 TH0000000 004 108年12月11日 1,000,000元 109年10月31日 TH0000000 005 108年12月11日 1,000,000元 109年10月31日 TH0000000 006 108年12月11日 1,000,000元 109年10月31日 TH0000000 007 108年12月23日 170,000元 109年1月30日 TH0000000 008 109年7月13日 700,000元 109年8月13日 TH0000000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
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113年度司票字第1250號
聲 請 人 鄭清新即鄭琨伸
相 對 人 黃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09年11月1日提示未獲
付款,爰提出本票8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
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
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
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01250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提示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001 108年11月20日 120,000元 108年11月29日 109年11月1日 109年11月2日 787586 002 108年12月11日 130,000元 109年2月28日 TH688325 003 108年12月11日 1,000,000元 109年10月31日 TH0000000 004 108年12月11日 1,000,000元 109年10月31日 TH0000000 005 108年12月11日 1,000,000元 109年10月31日 TH0000000 006 108年12月11日 1,000,000元 109年10月31日 TH0000000 007 108年12月23日 170,000元 109年1月30日 TH0000000 008 109年7月13日 700,000元 109年8月13日 TH0000000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
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