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26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269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林楚麟
上列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卓秋杏即樂樂洗衣
店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記載發票日為民國(下同)109年7月26日、到期日為113
年5月28日、面額為新臺幣2,804,160元、發票人為卓秋杏即
樂樂洗衣店之系爭本票原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