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27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275號
聲 請 人 洪碩廷


上列聲請人洪碩廷因與相對人施勇安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洪
碩廷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