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27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277號
聲 請 人 傅奎嘉

上列聲請人傅奎嘉因與相對人施勝豐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傅
奎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票號CH527296本票之「提示日」及「請求利息起算日」
各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