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29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297號
聲 請 人 楊順捷


上列聲請人楊順捷因與相對人陳柔伊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楊順捷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票號WG0000000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以提
示日為到期日,並得請求自提示日起算之利息。故請具狀陳
明上揭本票之「提示日」及確認「請求利息之起算日」各為
何年月日?
二、確認聲請程序費用是否請求相對人「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