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29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298號
聲 請 人 柳宥吉
上列聲請人柳宥吉因與相對人謝承運即謝易翰間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柳宥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票號CH842727、CH842728本票均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
即付,以提示日為到期日,並得請求自提示日起算之利息。
故請具狀陳明上揭本票之「提示日」及確認「請求利息之起
算日」各為何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113年度司票字第1298號
聲 請 人 柳宥吉
上列聲請人柳宥吉因與相對人謝承運即謝易翰間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柳宥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票號CH842727、CH842728本票均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
即付,以提示日為到期日,並得請求自提示日起算之利息。
故請具狀陳明上揭本票之「提示日」及確認「請求利息之起
算日」各為何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