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30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300號
聲 請 人 江惠玲

上列聲請人江惠玲因與相對人朱怡芬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朱怡芬、朱明輝(均住彰化縣○○鎮○○路○段000巷0
0弄0號)之戶籍謄本(記事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