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30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303號
聲 請 人 林泊佑



上列聲請人林泊佑因與相對人陳怡菁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
泊佑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聲請人林泊佑之住居所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