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30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307號
聲 請 人 林錫亭
上列聲請人林錫亭因與相對人施權桓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
錫亭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日為何「年月日」,倘有錯誤,請具狀更
正(因本票載有到期日,利息應自到期日113年8月29日起算
,倘欲聲請自113年5月29日起算,請提出請求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