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30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308號
聲 請 人 利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超堯
上列聲請人利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鄭宇竣等二人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利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