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31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310號
聲 請 人 李玉麟


上列聲請人李玉麟因與相對人林俊玨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李
玉麟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本件請求金額為多少?本票所載金額為新臺幣
1,658,000元,狀紙所載請求金額為1,858,000元,是否誤載
請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