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36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364號
聲 請 人 林煜翔
上列聲請人林煜翔因與相對人潘秀閑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
煜翔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面所載金額45萬元,與聲請金額15萬元不同。請確認本件
請求之金額為何?如有部分清償,請一併陳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113年度司票字第1364號
聲 請 人 林煜翔
上列聲請人林煜翔因與相對人潘秀閑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
煜翔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面所載金額45萬元,與聲請金額15萬元不同。請確認本件
請求之金額為何?如有部分清償,請一併陳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