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36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366號
聲 請 人 郭桓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游秉琪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游秉琪簽發之如聲請
狀所載之本票1紙(票號:WG0000000)到期後經提示不獲付
款,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又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
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
、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相對人游秉琪所簽發之
上開本票,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有本票影本可稽,
依上開說明,本件本票應為無效之本票,自不得據以裁定強
制執行,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