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37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371號
聲 請 人 石三謀
上列聲請人石三謀因與相對人呂瑞娥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石
三謀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呂瑞娥(住彰化縣○○鄉○○村○○路00號)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省略)。
二、確認相對人呂瑞娥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