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39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390號
聲 請 人 黃正園



上列聲請人黃正園因與相對人登禾開發工程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本
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黃正園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本票上載明到期日為113年8月20日,與聲請狀附表所載「未
載到期日」不同。故確認本件「到期日」及「利息起算日」
各為何?(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
三、確認程序費用有無請求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