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39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398號
聲 請 人 林添英
上列聲請人林添英因與相對人黃上維即尚維工程行間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確認本件請求之金額,如有部分清償,請一併陳明。
三、提出本票原本(票號CH754333)。
四、提出相對人尚維工程行(逕向彰化縣政府申請)之商業登記資
料影本。
五、依照商業登記網路查詢資料,尚維工程行係黃棍煥所獨資(
非黃上維),請確認本件相對人究竟為何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