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39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398號
聲 請 人 林添英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黃上維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本票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黃上維發本票裁定,惟未
繳納聲請費,且未提出本票原本,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
日以裁定命補正:「㈠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㈡確認
本件請求之金額,如有部分清償,請一併陳明。㈢提出本票
原本(票號CH754333)。㈣提出相對人尚維工程行(逕向彰化縣
政府申請)之商業登記資料影本。㈤依照商業登記網路查詢資
料,尚維工程行係黃棍煥所獨資(非黃上維),請確認本件相
對人究竟為何者?」。惟聲請人逾期均未補正,其聲請即不
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