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39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399號
聲 請 人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上列聲請人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邱芯惠間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
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113年度司票字第1399號
聲 請 人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上列聲請人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邱芯惠間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
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