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45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452號
債 權 人 鼎濬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智揚
代 理 人 李皓霆
上列債權人鼎濬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張芸瑄等二人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
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相對人張芸瑄、詹淑雅之身份證字號是否有誤?如有,
請具狀更正之。
二、聲請事項記載:裁定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請提出所述之本票附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