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47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475號
聲 請 人 陳立民
上列聲請人陳立民因與相對人羅震軒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陳立民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113年度司票字第1475號
聲 請 人 陳立民
上列聲請人陳立民因與相對人羅震軒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陳立民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