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47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476號
聲 請 人 林舒緹
林裡
前列二人之共同
上列聲請人林舒緹等二人因與相對人王明信間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林舒緹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林舒緹、林裡應個別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請
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113年度司票字第1476號
聲 請 人 林舒緹
林裡
前列二人之共同
上列聲請人林舒緹等二人因與相對人王明信間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林舒緹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林舒緹、林裡應個別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請
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