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50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504號
聲 請 人 許珮怡
上列聲請人許珮怡因與相對人謝耀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許
珮怡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謝耀瑲(住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弄0號)
之最新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勿省略),倘係外籍人士,請
提出居留證或護照影本,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113年度司票字第1504號
聲 請 人 許珮怡
上列聲請人許珮怡因與相對人謝耀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許
珮怡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謝耀瑲(住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弄0號)
之最新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勿省略),倘係外籍人士,請
提出居留證或護照影本,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