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51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512號
聲 請 人 陳家韋


上列聲請人陳家韋因與相對人陳文盈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
家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本件請求金額是否為新台幣680,000元,倘有錯誤請
更正。
二、請確認票號CH558887之提示日期(原載為民國112年2月30日
應屬有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