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52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521號
聲 請 人 李成富

李佳真
前列李成富、李佳真共同


上列聲請人李成富等二人因與相對人韓世傑間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李成富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所提之聲請狀記載於發票日為起息日,本票未記載到期
日,請具狀敘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為何「年月日」?(應
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