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52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525號
聲 請 人 合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美玲

上列聲請人合誠營造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鉅寶建設有限公司間本
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合誠營造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
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補正聲請狀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資
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